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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廉政合同”创出优良工程

1999-07-26 来源:光明日报 通讯员 宋良红 我有话说

本报讯位于郑州西郊的华北石油井下作业大队建本单位8#、9#宿舍楼,由于在工程开工前与承建单位长垣县第一建筑公司签订《建设工程廉政合同》,继8#楼之后,9#楼近日又被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为优良工程。此事在该局内外传为佳话。

《建设工程廉政合同》包括:甲方不得强行让乙方贷款、垫资施工;甲方不得强行向乙方替自己亲友、熟人推销不合格的材料;乙方不得将工程层层转包,不得偷工减料,所使用的材料要有合格证、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;甲方任何人员不得接受现金、实物或有价证券,不得参加乙方付款的各种娱乐活动,不得报销个人的任何费用票据等。

作为甲方的井下作业大队,为确保所建工程的质量一流,主动与施工企业签订廉政合同,这是该大队党委书记王周义的创举。据介绍,1996年底,作业大队要建8#宿舍楼,时任大队纪委书记、施工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的王周义,在工程招标会上就明确提出“凡是中标单位,除了要签施工合同外,还要与甲方签订《建设工程廉政合同》,凡是不愿签廉政合同的,在开标之前可退出招标会。”对此,王周义这样解释:首先,建筑质量低劣的根源就在腐败上,作为纪检领导干部,不但要为自己负责,还要为涉及此项工程的其他同志负责,不能“楼建起来了,干部倒下去了”;其次,单位里从事井下作业的同志们长年奔波在荒山野岭,绝大部分时间过的都是艰苦的日子,他们辛苦了几十年攒下的一点血汗钱用于集资建房,工程质量不建成一流的,内心愧疚;最后,作为施工企业的乙方,如果没有外界人为干扰,自然就会把全部精力投入到施工上,这是建成优良工程的关键。

正是由于井下作业大队和长垣县第一建筑公司相继签订了《施工合同》及《建设工程廉政合同》,对双方既是约束又是促进,因而彼此均严格执行合同,在选择建筑材料、工程施工、质量检查、进度款的拨付等事项中没有出现扯皮推诿、互相埋怨指责等不愉快的事情,合作非常默契。同时,井下作业大队想尽一切办法为长垣一建公司着想,尽量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,停水停电现象基本上没有发生过。对此,长垣一建公司全体施工人员从内心深处颇为感激,在施工的每一细小环节均高标准严要求,从而杜绝了质量隐患。从事建筑多年的长垣一建公司总经理李培法认为,只要根除腐败,甲乙双方都廉洁起来,就一定能够创出优良工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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